關于印發寧鄉市財政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 市政府與政府辦文件 - 寧鄉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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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0014349/2022-00181
  • 統一登記號:NXDR-2022-01009
  • 公開責任部門:財政局
  • 公布日期:2022-09-29
  • 生 效 日 期:2022-10-01
  • 信息時效期:2027-09-30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 開 范 圍:全部公開
  • 文   號:寧政辦發〔2022〕19號

關于印發寧鄉市財政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 2022-09-29 來源:寧鄉市政府 所屬單位:寧鄉市司法局 字體大?。?a class="bigger">

NXDR202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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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辦發〔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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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寧鄉市財政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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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寧鄉市財政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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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財政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范財政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2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評審,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工程類項目、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財政專項等進行評價與審查。

第三條? 財政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建立規范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條? 財政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是財政評審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評審業務由市財政預決算(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評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財政評審部門可以聘請專家或者依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參與財政評審工作。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對屬于評審范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應遵循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采購、先評審后支付、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原則。

第七條? 財政評審部門依據評審結論出具財政評審報告(意見)。財政評審報告(意見)是工程(采購)招標、調整概(預)算、撥(支)付資金、合同結算、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財政評審部門所需評審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全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評審范圍

第九條? 使用下列財政性資金且占比50%及以上,同時達到相應規模標準的工程類項目、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財政專項等應進行財政評審: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

(四)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章 評審內容

第十條? 財政評審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二)項目預算(控制價)、竣工結(決)算、財政專項的合理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核;

(三)項目招標(采購)程序、招標(采購)方式、招標(采購)文件的合規性審核;

(四)項目承包(服務)合同及概(預)算執行情況審核;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情況審核;

(六)參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七)按相關規定參與項目投資估算評審;

(八)其他。

第四章 評審依據

第十一條? 工程類項目主要評審依據:

(一)立項批復、可研批復、概(預)算批復(政府采購計劃表)等;

(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定額標準、計價規范和價格信息等;

(三)相關批示文件(含變更手續資料);

(四)勘測報告、設計文件、竣工圖等;

(五)招標(采購)文件、投標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等;

(六)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等;

(七)施工組織設計,檢驗、試驗、檢測報告,專項方案,洽商、簽證等經濟技術資料;

(八)竣工驗收證明;

(九)其他。

第十二條? 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財政專項等主要評審依據:

(一)立項批復、可研批復、概(預)算批復(政府采購計劃表)等;

(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計費指南等;

(三)相關批示文件;

(四)預算明細表;

(五)招標(采購)文件、投標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等;

(六)承包(服務)合同、補充協議等;

(七)設計、勘測、檢測等成果文件;

(八)驗收證明;

(九)會計憑證、財務賬表、資金支付情況及銀行流水單據等;

(十)其他。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受理評審項目

(一)項目建設(委托)單位按規定向財政評審部門報送項目評審資料,財政評審部門對送審資料的程序性、符合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

(二)項目評審資料一經送審,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或更換,確需補充評審資料的,應嚴格按財政評審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組織項目評審

(一)屬于財政評審范圍的工程類項目、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財政專項分別按以下方式組織項目評審:

1.工程類項目

項目預算(控制價)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審,財政評審部門負責一審、二審、三審;

項目結算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審,財政評審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評審: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負責一審,財政評審部門負責二審、三審;

財政評審部門負責一審、二審、三審。

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不得自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

2.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財政專項

項目建設(委托)單位組織編審,財政評審部門負責一審、二審。

(二)對爭議較大且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由財政評審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建單位進行會商;重大問題,財政評審部門可提請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召開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 出具評審報告

財政評審部門組織項目評審且評審結論(意見)經各方確認后,向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出具財政評審報告,財政評審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評審內容、評審程序、評審依據、評審結論、重要事項說明、建議意見等內容。

第十六條? 評審資料歸檔

財政評審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評審檔案。

第十七條? 因下列原因導致項目無需評審或項目評審無法正常進行,財政評審部門應將項目資料退回項目建設(委托)單位:

(一)項目中止或終止的;

(二)項目評審資料缺失、失實的;

(三)項目建設(委托)單位、承包(服務)單位不配合評審的;

(四)經多次會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五)其他。

如退窗項目滿足評審要求時可重新進窗評審。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財政評審部門在財政評審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組織專業人員依法、依規、依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并向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出具評審報告;

(三)建立健全財政評審管理制度,不斷提高財政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切實防范財政評審風險;

(四)對項目評審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等相關各方溝通協商,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專家參與項目評審工作。對接受財政評審部門委托評審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及監督管理;

(六)編制并發布相關費用計費指南;

(七)接受和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的檢查和調查,并就有關問題進行整改;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評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在財政評審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明確對接聯系財政評審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

(二)按照財政評審部門項目評審資料報送的規定收集、整理、編制項目評審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財政評審部門,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對資料不全或缺失影響評審正常進行的,負責及時補充完善;

(四)參與項目評審會商,牽頭組織并督促項目參與單位配合財政評審工作;

(五)對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檢查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財政評審部門項目評審中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整改;

(六)收到財政評審部門出具的定案表(征求意見函),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相關單位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則視為同意評審結論(意見)。

第二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和外聘專家在財政評審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財政評審的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

(二)編制進度計劃,落實保障措施,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項目評審資料管理,不得從財政評審部門以外的單位獲取項目評審資料,不得遺失、篡改、編造項目評審資料;

(四)接受和配合財政評審部門的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業務培訓和考核評價;

(五)與相關參建單位充分溝通,反復核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書面征詢財政評審部門意見;

(六)做好已完成評審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和歸檔工作;

(七)嚴格遵守廉政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評審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八)外聘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獨立開展評審,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財政評審部門工作人員在財政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在財政評審工作中,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外聘專家因弄虛作假或工作失職,導致評審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評審部門在履行財政評審職責時,應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財政評審活動,PPP項目、片區開發ABO項目的評審參照該辦法執行。國有企業經營性項目評審另行制定經營性項目管理辦法。寧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鄉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財政評審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制定財政評審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解釋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秾庎l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政評審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8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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